案情介绍
周某以个人名义借给曹乙现金10000元。因曹乙身体患残疾,周某担忧曹乙无能力偿借款,故而让其哥哥曹甲出具《借条》一张,并讲解称“起到一个担保用途”。《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壹万元正……欠款人:曹**(捺印)”。届期曹乙无力偿还上述欠款,曹甲以借款非己用为由拒绝还款。
本案中,哥哥在借条中签字,借钱给弟弟用,哪个应负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周某借款给被告曹乙用,担忧曹乙无能力偿还,遂让曹乙哥哥曹甲给自己出具借条,曹甲、曹乙均表示赞同。在三人同时在场的状况下,由曹甲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曹甲借周某10000元,《借条》签署出货后,周某当场将10000元现金出货给曹乙。本案中,曹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周某借款并同意、用该款项,是适格的借款人及还款责任人,而曹甲明知在《借条》中签字意味着要承担还款责任且所借款项直接出货弟弟曹乙用,依旧向周某出具欠条,且出具《借条》时周某、曹甲、曹乙均在场且对此均知情但均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曹乙、曹甲有一同向周某借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同借款行为有效,曹乙、曹甲作为一同借款人应一同向周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点,无意思表示则没办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肯定私法成效的意思的行为,此时内心的意思通过外在的表示表现出来,为别人所了解,包含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点。一同的意思表示则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有着一同的内心意思,并一同作为一个整体向相对人做出表示行为。此时相对人同意并赞同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则在双方之间形成法律行为。本案中,曹乙向周某借款,曹甲向周某出具《借条》,周某向曹乙出货现金,三人均在场且知情。曹氏兄弟有向周某一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周某同意了曹氏兄弟意思表示并出借款项,曹氏兄弟作为一同借款人应一同向周某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曹甲的身份性质,有看法觉得其不应是一同借款人,而是担保人,还有看法觉得曹甲构成债务加入。关于上述两种看法,笔者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虽然周某向曹甲表示签署《借条》讲解“起到一个担保用途”,但曹甲并不是是适格的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需成立有效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有如下四种方法:
1.单独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有保障条约,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盖章、捺印的;
3.主合同虽无保证条约,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捺印的;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债权人同意且未提出异议的。曹甲以自己名义向周某出具《借条》不符合上述方法,因而其并不是涉案债务的保证人。
曹甲亦不构成债务加入,所谓“债务加入”,亦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公告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想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想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的首要条件是有合法的债务存在,第三人继而加入该债务,即有先后之分,而本案中曹甲向周某出具《借条》、周某向曹乙出货现金系同时发生,兄弟二人一同向周某做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而不构成债务加入。